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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用打火机点燃停放在小区内的两部车,导致三部车起火受损。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放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4月,王某饮酒后闲逛到集美区的某小区内。因喝得有点上头,为发泄不满情绪,王某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了被害人A、B停放在小区内的两部车的挡泥板,车辆起火后,王某逃离了现场。被害人B的车起火后,被害人C停放在该车旁边的小轿车也遭了殃。火势随后被群众和物业发现并由消防员扑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A、B、C所有的三部车直接损失分别为30767元、1569元及4111元。当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赔偿三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19年1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对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判断点燃特定对象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的“放火行为”,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判断标准在于能否导致火灾的发生,即对象物燃烧后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所形成的灾害。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点燃的是机动车,但其放火行为严重危害了小区内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若车辆起火后没有被群众和物业发现并由消防员扑灭,后果不堪设想。只要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便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损害,对行为人也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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