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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乘机从厦门前往海口,一下机发现自己托运的金门高粱酒瓶子破碎,张某怒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张某在办理托运过程中签署了免除责任声明单,航空公司是否依然需要担责?近日,湖里法院发布这样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6日,张某乘坐一航空公司航班从厦门前往海口。乘机前张某在厦门高崎机场T4航站楼托运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用纸箱作为外包装托运4瓶金门高粱酒及衣物。在办理托运过程中张某签署了免除责任声明单,免除责任声明单在“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一栏做了勾选,并载明“航空公司在承运旅客行李时,对上述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不承担运输赔偿责任”。张某抵达海口美兰机场后,提取行李时发现纸箱中1瓶金门高粱酒酒瓶破碎,酒全部漏完,导致同一行李中1件黄色T恤衫被牛仔裤染色,其余3瓶高粱酒外包装被浸湿,没有破损。
“因为是廉价航空无托运行李额度,所以我特地花了160元购买了行李托运费,托运时还交代了机场工作人员为易碎品,并且贴了易碎品标签。”张某说,他到达美兰机场时发现行李外包装凹陷并且外包装整体80%被浸湿,有浓烈的酒味。“虽然有3瓶酒没有破损,但因为包装破损不能送人,价值也大幅贬低了。”张某非常气愤,称还有1件黄色T恤衫被牛仔裤染色也没法穿了。张某说,事后他有找航空公司索赔,但对方以签了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在张某通过民航总局电话投诉,民航总局介入调查协调后,航空公司依然拒绝赔偿。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允许张某托运酒类物品,在托运过程中造成张某托运行李损失,未依约完成自身托运的义务,依照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受损酒及衣物的实际价值。《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根据张某提交的托运物品受损的照片、托运衣物的受损情况,法院结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每公斤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及受损物品的重量,酌定航空公司的赔偿金额。
综上,湖里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00元,并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免责声明
为何要赔偿?
湖里法院认为,张某向航空公司签署的免除责任声明单中虽载明在托运“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旅客行李时不承担运输赔偿责任,但张某签署的上述免责声明应属于航空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同时在实际使用时未预先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且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免责声明对张某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机场中电子显示屏中的内容未经乘客确认,仅具有提示的作用,并不必然对托运行李的乘客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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